《安徽省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暂行)》发布

2022.01.20 来源: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安徽省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暂行)》(皖自然资源规〔2021〕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科学规范推进我省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健全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省自然资源厅于2021年3月组织开展《办法》起草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座谈会、论证会,听取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专家、行业商会代表等意见建议,书面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并在厅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经多次修改,于11月底形成了《办法》(送审稿)。2021年12月27日,省自然资源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12月30日,省自然资源厅正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七个章节,共二十九条。

第一章 总则:主要说明《办法》编制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及相关名词解释、总体要求、政府职责及部门协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等。

第二章 项目库建设与年度计划:主要包括核查建立数据库、分类建立项目库、年度修复计划等。

第三章 方案及设计编制与审查:主要明确市场化项目方案编制、工程设计编制、设计审查主体、设计审查与变更要求、设计公示等。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主要包括组织实施主体、项目招投标、合同管理等。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移交:主要规范隐蔽工程验收、验收与审计、验收整改、项目移交和管护、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土地利用与变更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动态监管制度、项目服务指导及监督检查制度、考核和资金监管、激励措施和工作责任等。

第七章 附则:主要说明《办法》的解释部门、有效期及相关文件废止等。

三、《办法》创新点

《办法》的制定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旨在从管理的角度,对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全流程、全周期的规范管理。

一是建立职责明晰、流程规范、标准严格、监管有效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制度。《办法》明晰了各级政府及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职责,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行问题识别和诊断,提出分类建立项目库,推进分类修复,规范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流程,严格审查和验收标准,新增矿山生态修复管理系统、服务指导、“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手段和措施。

二是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贯彻,提出按照“整合资源、以用定治”原则,构建“谁修复、谁受益”的生态保护修复市场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畅通社会资本参与和获益渠道。同时,还明确了市场化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编制提纲和对社会资本支持政策等。

三是突出项目后期移交管护。《办法》要求,废弃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通过招投标、协议或指定等方式确定项目移交后的管护责任单位。管护责任单位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并签订移交协议,移交后遭受二次破坏的,由管护责任单位负责修复。

废弃矿山治理

附政策:

《安徽省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暂行)》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