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构成内容之一。“十二五”以来,在国家相关政策的引导、推进和规范下,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和社会资本的大力支持投入,我国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得到了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整治技术和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模式。由此,“十四五”时期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修复的方向、重点任务、技术方法、实施模式等备受社会关注。
截至目前,已有26个省(市、区)发布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本文梳理了已发布的省级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中关于矿山环境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方面的主要内容。对这些内容分析后认为,“十四五”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总抓手和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总体要求下,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作为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修复、固体废物风险管控、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重点内容,整治的迫切性和系统性要求更加凸显。矿山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具有同根同源的特点,应更加突出一体化和协调统筹实施;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更加紧密联动管理,加快信息数据共享和工程项目联合会审,建立健全损害鉴定与责任追究等制度;风险管控的总体思想应贯穿在矿山污染的调查评估、治理技术选择、整治工程实施和绩效评价的全过程中;针对重点区域和典型矿区的涌水矿硐、废渣、尾矿库等污染源,应更加突出精细化和多要素的系统性调查、加强分区分类差异化施策、探索与总结经济有效的综合整治技术、合理应用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等特点;在产和新建矿山应以绿色矿山建设为标准,加快推进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实施矿山治理修复与相关产业联动发展的模式创新,不断探索生态价值转化路径。
部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中关于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的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1、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1)“推进矿山污染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中提出:实施“一矿一策”,积极推进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湖北区域历史遗留矿山污染排查整治和生态修复,提升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水质安全保障能力。推进黄石、鄂州、潜江、宜都等独立工矿区改造提升。加强矿山综合整治,实施长江流域干支流10公里范围内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要求,探索推广景观化修复机制。以建始县、丹江口市、阳新县、郧阳区等地为重点,开展历史遗留露天矿山开采边坡综合整治。加快推动传统矿业转型升级,重点推动有色、化工(含磷石膏)、黄金、电解锰等行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2)“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中提出:全面推进长江三峡地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建设。加强十堰市、恩施州等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强化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2、湖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1)“净土”重点工程中提出:实施一批含重金属无主矿山矿涌水治理。
(2)“矿山修复及矿涌水综合治理工程”中提出:对全省关闭退出的煤矿和非煤矿山涌水进行风险管控和污染治理。
(3)“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中提出:加快绿色矿山建设,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优化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完善配套激励政策,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构建绿色矿山发展长效机制。总结和推广矿业转型绿色发展改革试点经验,实施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全省生产矿山全部达到湖南省绿色矿山标准,基本形成环境友好、高效节约、管理科学、矿地和谐的矿山绿色发展新格局。推进郴州、花垣国家级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荐一批省级示范矿山入选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推进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
(4)“自然生态保护修复重点工程”中提出:推进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重点解决历史遗留露天矿山生态破坏问题,加强矿山开采边坡综合整治,进行地形重塑、生态植被重建,恢复矿区生态环境,实行绿色矿山建设。
3、四川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净土无废工程”中提出:以凉山会东、会理、冕宁,雅安石棉、汉源等区域铅锌采选冶炼行业等关闭和拟关闭的矿山矿区等为重点,开展典型矿区的生态治理修复试点工作。全面推进安宁河流域等重点区域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以赤水河流域历史遗留矿山矿区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源头风险管控或生态治理修复试点工程。
4、甘肃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积极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中提出:督促矿山生产企业依法编制矿山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完善和落实水土环境污染修复工程措施,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积极推进全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与修复,谋划实施祁连山北麓、陇中—陇东南、河西走廊等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重点区域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统筹推进平川、华亭、崇信新窑等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开展白银、庆阳、平凉等采矿集中区矿区污染治理试点示范,因地制宜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和矿业遗迹保护、生态建设综合利用。
5、陕西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1)“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中提出:全面调查评价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破坏与 污染状况,督促矿山企业依法依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制定落实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计划。重点实施矿区地质环境治理、地形地貌重塑、植被重建等生态修复和土壤、水体污 染治理工程,按照“谁破坏谁修复” “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 盘活矿区自然资源,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开展矿区污染治理和生态景观修复试点示范。落实绿色矿山标准和 评价制度,加快神府、榆神、黄陵、渭北、彬长等矿产资源集中 开采区绿色矿山建设。
(2)“强化涉金属矿产开发综合整治”中提出: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水质安全为核心,以白河县硫铁矿污染治理为重点,全面深入排查影响汉丹江水质安全的涉金属矿产开发污染隐患问题,加快编制实施《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涉金属矿产开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白河县硫铁矿区污染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全力推进陕南硫铁矿、涉重金属矿专项整治。坚持“一矿一策”,因地制宜开展污染整治,加快在产矿山污染防控和绿色转型发展。
6、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开展尾矿与历史遗留矿山污染治理”中提出:建立尾矿库分级分类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新(改、扩)建尾矿库环境准入。有序推进三江源、祁连山等地区历史遗留矿山污染排查整治,实施矿井涌水、废渣风险管控与治理工程,坚持“一矿一策”,形成一批治理技术模式。
7、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环境风险管控重大工程”中提出:开展尾矿库和与历史遗留重金属废渣生态环境状况排查和风险评估,实施分类分级整治。对“无主”尾矿库和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尾矿库,以及黄河、海河、松花江、辽河等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停用超过3年的尾矿库实施闭库。编制尾矿库污染防治方案,编修应急预案,建立风险档案。
8、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1)“治理修复矿山生态环境”中提出:深化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优先实施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加强新建和在建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和修复监管力度。依法依规关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矿山。到2025年,完成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生态修复面积24.5平方公里,累计完成总任务量的85%以上。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依法依规开展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强化市级绿色矿山名录管理。
(2)“防范尾矿库渣场环境风险”中提出:对尾矿库实施总量控制,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开发建设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坚决杜绝在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新建生产生活设施。全面实施信息化监管,在用尾矿库100%安装在线监测装置。以秀山电解锰渣场、石柱铅锌矿渣场为重点,实施“一场一策”整治,重点突出堆存、渗滤收集处理等环节整治,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9、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持续推进矿山综合治理与修复”中提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统一规划.以绿色矿山建设引领矿业转型发展,新建矿山100%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生产矿山加快升级改造,逐步达到要求.开展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等历史遗留矿山修复专项整治工作,加大生态修复力度,优先治理大伙房水库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历史遗留矿山.加大抚顺市西露天矿、阜新市海州露天矿、新邱露天矿等废弃矿山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力度,协助推进753矿退役治理,逐步解决区域性重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实施阜新市海州露天矿、新邱露天矿和抚顺市西露天矿等地矿坑综合治理项目等.完成闭坑矿山治理工程.
10、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中提出:持续开展矿山复绿和山体绿化,有序推进重点采煤塌陷区、特大露天矿坑综合治理,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和矿山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11、福建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中提出:以自然恢复为主,辅以必要的人工措施,分区分类开展受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探索实施“生态修复+废弃资源利用+产业融合”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新模式,在新罗、南安、永春、长泰、龙海、古田等县(市、区)重点推进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12、安徽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1)“推进矿山生态环境修复”中提出:鼓励推行"环境修复+开发建设生态修复+文旅+农林"等生态修复模式,支持淮北等地利用市场化方式 推动矿山生态修复。
(2)“筑牢生态屏障,强化价值转化”中提出:加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全面推 进"绿色矿山"建设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13、江西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强化矿山开采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中提出:扎实推进矿山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抓好突出问题整改。落实矿山生态修复任务,加强环境污染监管,加强重有色金属矿区历史遗留问题综合治理。大力发展绿色矿业,加快绿色矿山建设,提升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水平。
1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治理工程”中提出:实施贺兰山东麓石嘴山段、银川段、青铜峡段、牛首山,以及盐池县、中宁县、沙坡头区、隆德县、泾源县等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开展清理渣土、回填种植土、植被恢复、生态修复等。
15、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统筹推进生态治理与修复”中提出:编制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开展矿山、流域生态、湿地等治理与修复。实施未治理废弃矿山分类治理;到2025年,全市生产矿山全部关停并实施生态修复。
16、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建设工程”中提出:推进重要生态功能区修复工程,持续开展蓟州北部山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加强山林保护,重建山体自然生态,提升北部山区生态涵养功能。
17、广西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海湿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中提出:推进桂林、贺州等设区市南岭山地森林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湘江、资江、西江等河流源头区域生态保护,加强珠江防护林、退耕还林还草、森林质量精准提升、湿地保护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矿山生态修复、水土流失和石漠化综合治理、国家储备林等建设。
18、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昌化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中提出:施昌化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系统工程,包括生态系统质量提升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流失治理与生态清洁流域建设、水环境综合治理与水质提升、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型土地整治与修复。
19、黑龙江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中提出: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到2025年,全省完成10%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任务。
20、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工程”中提出:中东部丘陵生态区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退耕还湿、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等工程。中部平原生态区突出黑土地保护,综合治理水土流失,建设中西部农田防护林网。
21、山东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中提出: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加强黄河、大运河、海岸线等重要生态廊道建设,着力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推行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巩固退耕还林、退田还湖还湿、退围还滩还海成果.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督促矿山企业依法依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制定实施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计划。
22、浙江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强化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中提出:推行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有序开展退耕还林还草、退田还湖还湿。全面推进绿色地质勘查,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整治、修复和绿化,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开展新安江国家级水土流失预防区和其它重点区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城市公园绿地、城郊生态绿地、绿化隔离地等建设,开展城市受损山体和废弃工矿用地修复,推进城市生态系统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