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态修复是建设美丽中国、推进矿业绿色转型的重要内容。在实施矿山生态修复时,仍存在过度采挖、违规销售土石料以及以“生态修复”为名违法采矿被执法部门查处等情况。进一步完善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政策体系、构建多元化生态保护修复投入机制,才能确保矿山生态修复规范有序开展。
自然资源部日前印发《关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的通知》,从严格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边界、明确合理利用土石料要求等5方面提出12项举措,着力解决相关问题。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时间长、强度大,于合法范围内,在保障地质环境稳定、有利于生态修复工程施工和后期自然恢复前提下,合理利用废弃土石料可实现‘一举多得’。”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生态修复调查监测室主任乐琪浪告诉记者,一些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在原地遗留有废弃土石料,因实施必要的修复工程也会新产生部分土石料,合理合法利用这些废弃土石料,既是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生态化利用的需要,又能增加收益加大对本地区生态修复的投入,达到收益反哺生态修复的目的。
此前,自然资源部出台多项政策,对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明确,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副司长卢丽华介绍,过去开采方式不规范遗留下的高陡边坡,需要采取削坡减荷等治理措施消除地质安全隐患,为植被重建等创造立地条件。但是,一些地方受经济利益驱动,在编制修复方案和工程设计时科学论证不足,存在过度工程化治理倾向,甚至带来新的生态破坏。
本次印发的《通知》对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性质作了界定,并对生态修复与开发建设的管理边界作了划分。特别强调,不得将工程建设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煤田(层)灭火排险项目等“包装”成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立项实施;对于需要保留用于开发建设的存量采矿用地,不再设立生态修复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立项并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同时,针对开发建设项目涉及动用砂石料等情形,明确了操作路径,并与现行政策衔接。
在合理利用土石料方面,提出须符合“必要合理”“影响最小化”要求。通过严格控制项目周期、严格规范采挖行为、严格开展评估论证等,优化了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编制要求,细化了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审查要求,并进一步对土石料处置程序作出规范。
需要指出的是,构建市场化、多元化的投入机制是推动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可持续的重要抓手。《通知》围绕建立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在矿山生态修复领域进行细化落实。从加强矿区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矿区土地资源盘活利用、畅通指标流转使用渠道等方面入手,加大了政策供给。
一方面,推动废石、煤矸石、尾矿等在生态修复工程中的生态化利用,鼓励在严格污染风险管控、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确保环境安全的前提下用于土壤改良、采坑及塌陷区回填等。另一方面,促进矿区土地资源盘活利用,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对拟保留用于开发建设的存量采矿用地,可按程序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并优先纳入土地储备库。
此外,用足用好采矿项目用地增存挂钩、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耕地占补平衡等已有政策,结合实际完善工作制度,细化管理要求,推动新增和腾退指标合理使用。 (经济日报记者 纪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