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分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监管分(支)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及历次全会部署,推动全区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加快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根据《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精神,现就全面推进全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建设绿色矿山。到2028年底,全区持证在产的90%大型、80%中型、100%小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附件1),2021年后新建矿山正式投产2年内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
对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强管理,重点做好闭坑前的污染防治,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恢复植被等工作。
二、落实年度任务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年初制定年度绿色矿山建设计划(附件2),确定年度绿色矿山建设任务,新建矿山正式投产后必须及时纳入计划,生产矿山原则上按照每年不低于25%的比例纳入计划,并按照《绿色矿山遴选入库程序》(附件3)对纳入建设计划的矿山进行初步审核。
年度绿色矿山建设计划于1月底前报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厅根据各地上报计划开展技术指导评估,进行工作调度。对经企业自评、市县初审、第三方技术评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实地核查、社会公示,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按《绿色矿山遴选入库程序》纳入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名录,择优推荐纳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将绿色矿山建设情况纳入对各市、县(区)年度效能目标考核。
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总分100分),国家级绿色矿山得分须达到80分,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得分须达到70分。
三、压实企业责任
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到矿山规划设计、建设、运营、闭坑的全过程,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及《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等,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附件4)。严格执行矿山开发利用、生态修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要求,做到“边开采、边修复”,把对生态环境的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积极采用绿色低碳先进适用性技术,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及时回应并解决矿山所在地群众、社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理诉求。全面建设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已入选各级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要对照新评价指标持续巩固绿色矿山建设成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工作资料、台帐。各矿山企业要明确工作机构、专责人员,具体负责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事宜。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在组织出让矿业权时,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出让公告,及时与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矿山企业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合同(附件5),明确建设要求及违约责任。
四、加强技术评估
为保证绿色矿山建设质量,自然资源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全区纳入年度绿色矿山建设计划的矿山进行现场技术评估,并监督第三方评估机构严格按照《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附件6)、《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对存在将所承担评估工作转让或外包、泄露矿山企业秘密、串通企业弄虚作假、评估结论严重失实、向矿山企业收取费用等违规行为的,自然资源厅进行通报,3年内不再采信其绿色矿山评估服务。
五、加强动态监管
各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已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要求》(附件7)加强日常监管。结合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等工作,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绿色矿山名录中的矿山进行现场核查。每年10月底前,自然资源厅向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察等部门征询绿色矿山在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生产等方面行政处罚及整改落实情况。对存在问题的矿山,由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超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程序移出绿色矿山名录。
对有《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要求》规定的14种应移出名录情形之一的矿山,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提请自然资源厅将其移出名录。被移出绿色矿山名录的企业,1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级绿色矿山,3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期满后,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遴选入库程序重新申报。
六、强化政策支持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激励约束政策,积极帮助绿色矿山企业争取高新技术企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在矿业权出让、整合及办理建设用地、用林、用草、金融借贷等手续时,依法依规对绿色矿山企业予以支持。
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允许优先以协议出让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在整合区域矿业权时,绿色矿山企业具有作为整合主体的优先权。绿色矿山企业,将依法取得的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为农用地的,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由本采矿企业在自治区范围内使用。各地要适当降低对绿色矿山检查频次,新纳入名录的绿色矿山1年内不再列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年度实地核查对象。对剩余储量可采年限3年以上的绿色矿山,各地可探索使用银行保函形式预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对绿色矿山企业,在自然资源领域评优评奖活动中予以加分。对绿色矿山建设进度较快、占比较高的市、县(区),在矿产勘查、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计划等方面予以倾斜安排。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强化矿业领域投资项目环境、安全、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发符合我区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对未按照年度绿色矿山建设计划完成建设任务的市、县(区),暂停下年度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计划,限制其自然资源专项资金及各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荣誉称号授予等工作。
七、健全推进机制
自然资源厅牵头建立由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共同参与的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推进机制,负责统筹推进全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统筹调度绿色矿山建设进度,协调部门间工作和信息沟通,及时总结工作成效,推广先进经验和作法。
各级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部门工作计划,列入日常监管内容,共同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协调解决企业在建设绿色矿山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移交归口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对申报绿色矿山的企业进行核查。对拟纳入(退出)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由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部门联合发文公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山“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执行情况的监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矿山生态环境监督、污染防治监管,加强对矿山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及扬尘的监管,强化对矸石、渣土等固体废物污染的监管。财政部门负责绿色矿山评估认定工作经费保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推动落实绿色金融政策,支持矿山企业绿色发展。证券监管部门负责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上市融资。林草部门负责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矿山占用林地草地的手续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到期后植被恢复以及矿山开发附属工程临时占用草地到期后植被恢复的监管。
八、加强培训宣传
各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要通过政策解读、业务培训等方式,让矿山企业及时掌握绿色矿山建设新要求、新指标,指导企业按照新的建设评价指标修订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对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矿山及时进行绿色矿山建设专题培训。自然资源厅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专家包矿重点内容进行技术指导,对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矿山加大指导力度。加强绿色矿山建设有关政策宣传,引导矿山企业增强绿色发展意识,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推广绿色矿山建设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提高全社会的参与意识,营造良好的绿色矿山建设氛围。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